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该法主要规范和调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该保护办法共19条,主要涉及五大部分内容规范的对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责任、通知与反通知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说,这部行政法规对明知侵犯著作权仍进行链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做出了惩处的规定,但对于不知实施了侵犯,或者事前不知,但被告知侵犯了著作权后马上采取移除措施的,可给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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