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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选择

日期:2006-10-17   荐:

一度是网络广告代名词的标准横幅广告(banner)和按钮广告(button),在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已成为“明日黄花”。为了拯救横幅广告、按钮广告一蹶不振的点击率,网络广告商拿出了“绝招”,用无法抗拒的侵犯广告占领了用户的电脑屏幕。侵犯广告的确在短期内给广告主带来了他们想要的点击率,给按点击率收费的网站重新带来可观的收益,但这种对网民们构成严重侵犯、令网民们苦不堪言的“数字游戏”,也让网络广告跌入了好感度与信任度的低谷。

  就在网民反对侵犯广告呼声渐高之际, 我们看到了网络广告家族里的新身影——互动广告,虽然目前互动广告在网络广告中的比例尚小,但足以让我们看到网络广告正在回归“双向互动”的本质,回归“受众本位”的优势,足以让网民们不计前嫌,重新树立对网络广告的好感与信心,足以让我们相信网络广告精彩的未来。   侵犯广告:数字的游戏

  常常上网的人恐怕都有这样的经历:屏幕上突然弹出一个窗口,播放广告,好不容易关闭后,又一而再再而三的冒出来。要不然就是一个浮动式广告缓缓地滑过页面,遮挡住你的视线,而且是鼠标滑到哪里就跟到哪里。这些都是侵犯广告玩出的花样。最近Saturn品牌在美国在线等网站上推出了到目前为止最具侵犯的网络广告:Saturn跑车在追逐一支蜥蜴。这个完全遮盖了网页的动画广告持续时间长达20秒,网民根本无法关闭,只能等广告自己消失。

  像这种不管消费者是否愿意,通过强制手段占领受众的桌面,让受众无处可逃,对受众的选择、接受信息的自由构成了严重侵犯的广告就被称作侵犯广告。此外,浮动式广告、网页转换间隙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等也被网民归入了侵犯类广告的黑名单。

  由弹出式广告开始的“侵犯广告的时代”,随着广告种类和数量的增多,随着设计与技术的发展,侵犯广告对受众构成的侵犯程度也越来越严重,从最初的可以关闭到根本没有关闭按钮,从遮盖四分之一页到半页再到全屏,面对侵犯式广告的骚扰,网民们苦不堪言却又无力反抗。   但侵犯式广告的确给广告主带来了他们想要的点击率,给按点击率收费的网站重新带来可观的收益。因此业界人士对此十分看好。广告主们说:观众无处可逃是其一大优势。AC尼尔森公司的分析师加夫尼表示:“他们正在日益成为一种力量。” AOL的分析师认为,虽然这种形式可能引起观众的反感,但是他们可能不得不适应这种形式。IDC的分析师表示:“对于广告主来说,越有侵犯的广告效果越好。”就连松下互动媒体服务经理埃拉默也认为:“在向广告对象传递信息方面,这显然是一种突破。”

  是否如业界人士所认为的,“越有侵犯的广告效果越好”呢?对受众强行灌输的广告信息,能闯入受众的内心世界吗?

  大多数广告人认为网络和电视一样,总要有人为免费付出代价。电视广告不也是强制性的吗,观众不是一样乖乖地坐在电视机前面吗!观众最终也得接受侵犯式广告的现实。

  但网络广告与电视广告的收看情境并非一样,网络广告对于受众的侵犯程度要远远高于电视广告。笔者以为,与电视相比,个人电脑前的受众,自由的局限性更大。对于电视广告的侵犯,不愿观看的观众可以选择回避,上洗手间、冲咖啡、换台、关电视等,可是对于在电脑上专心查阅资料、处于工作、学习状态的网民来讲,他不可能选择逃避。因为手头的任务和带宽上的限制决定了他不可能切换页面或网站,更不能关掉电脑,而且二三十秒钟的“广告时间”也不允许他起身去悠闲的泡一杯咖啡。这就是说,侵犯广告的受众是处在一种完全不同于电视广告的收看情境中,网络广告对于受众的侵犯程度要远远高于电视广告。

  心理学实验表明:抱怨、反感的情绪和态度会严重影响受众对信息的处理,浅则影响对信息知觉过程的解释,深则让受众对信息的接受产生抵御。(4)当电脑前正常工作的网民被弹出式广告打搅时,如果广告内容不是和受众有很高的切合度,受众一般会维持原有的关注惯性,看都不看便关掉窗口。可是一旦网民无法控制广告和网络浏览器,受众的关注力就被严重干扰。在突如其来的反感情绪指示下,受众会对信息做负面处理甚至“关闭”对信息的接受。例如,目前很多网民不惜血本安装拦截“侵犯广告”的软件就是最好的证明。显然,从受众心理的角度出发,他们不能接受而且不能忍受这种以强制的方式严重侵占受众时间和精力的广告行为,心理上筑起了防线。   事实证明,侵犯广告虽然通过强制让网民接受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但从认知、理解率、品牌形象和广告效果转化率等方面来看,其效果不容乐观,甚至背道而驰。因为可怕的侵犯广告已使网民们患上了“广告厌食症”。侵犯广告之所以会触犯众怒,原因就在于没有尊重受众的心理感受。松下互动媒体服务经理埃拉默等广告人所自诩的“在向广告对象传递信息方面是一种突破”,其实是一种背离,网络广告已经背离了其天然的“双向互动”的优势,对双向传播的另一主体——“受众”缺乏基本的关注,沦为了一种简单的商业信息发布工具。   对于侵犯广告的失策,FutureNow公司CIO爱森博格用一句话来评价:“它激怒了所有人,人们正在使这种广告失效。我们看到了他取得的成绩,但是那只是荒唐的数字游戏。”   互动广告的“革命”

  作为自诞生之日起就依托网络技术、网络传播以其“双向互动”竞争于世的网络广告,以“受众本位”为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理应比传统广告更加明晰受众概念,重视受众的角色与地位,重视受众处理信息的心理和态度。但这些作为网络广告的内在本质与核心竞争力却一直被忽略或曲解,直至互动广告出现。互动广告的出现不能说是简单的形式之变,因为它的出现使网络广告从侵犯广告失败的教训中回归。

  什么是互动广告呢?互动广告是广告家族中的新名词,因为这种形式比传统广告形式更强调受众对广告活动的参与程度、控制程度,故称为互动广告。广义的互动广告是指所有互动形式的广告,包括传统媒体中的互动形式的广告。但也有学者针对网络广告特点把网络广告专称为互动广告,比如美国互联网广告署IAB后来更名为互动广告署。但显然大多数的网络广告还是名不副实。准确地说,互动广告应当是专指一种新型的网络广告。

  互动广告是一种运用多媒体技术创建、具有复杂视觉效果和交互功能的新型网络广告。在广告的表现形式上更加丰富,往往集视频直播、FLASH动画、游戏、网站链接、发表评论、在线调查、网上购物等多种功能于一身,最大的特点就是双向交互——广告的展示形式及过程随访客意志而调整演变,互动广告真正发挥了网络媒体的互动特点。典型的互动广告包括联动电视广告(ETV)、多媒体邮件、FLASH广告、网上路演、连播巨幅广告等。

  网络广告是以网络媒体为载体的。陈力丹在《大众传播理论如何面对网络》中谈到,网络媒体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它颠覆了传统媒体传者与受众之间的严格界限,变单向传播为个人化的双向交流,给予了传者与受众转换角色的自由。(5)

  互动广告的成功正是遵循了网络媒体的传播规律,并且回归了受众本位,充分考虑了受众处理信息的意愿和动机,让访客在自发的心理驱动下去接受广告讯息,而不是强制灌输。在互动广告中,受众不是被动地接受广告,而是主动地掌握和控制广告,并参与到广告的提供和传播之中,这正是对侵犯广告完全不考虑受众心理做法的弥补和修正。

  笔者曾经看过摩托罗拉的一个ETV广告,它的导航界面是设置在搜狐网站首页上的一个巨幅FLASH广告,这个广告本身不会打搅访客,我无意之间晃动鼠标发现这个界面有游戏的功能:点击画面上形态各异的蝴蝶,音乐便会响起,而且蝴蝶也朝着不同的方向飞舞。点击这个广告后,屏幕上出现一个网络电视窗口和摩托罗拉产品C398的主页,网络电视对话框提示是否播放,点击“是”,便能欣赏摩托罗拉制作的电视广告片了,播放完毕后,屏幕上出现“意见反馈”、“转发朋友”等按钮,提示访客可以向摩托罗拉的网站提交评价,或转发到朋友的电子邮箱里。在摩托罗拉产品C398主页里还可以自由点击它所设置的不同栏目,甚至可以提交自己所设计的广告语。

  这个ETV广告首先做到了通过动听的音乐、精美的画面以及游戏的功能从心理上对注意它的受众进行奖赏和补偿,让每一个看到广告的人都在自发的心理驱动下去点击广告,并进一步点击;其次,由于是互动,受众不再是受众,点击、发表评论以及“设计广告语”等行动,已经使受众参与到广告展示的过程中,成为了广告的一部分。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角色扮演”(6),互动广告通过互动让受众真实介入广告事件,从而实现了沉溺、全情投入的目的,沉溺与全情投入会高度影响信息的处理过程,使记忆内容深刻牢固。广告效果不言而喻!

  互动广告的开放性、自由性对互动广告的设计与创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通过广告的设计、创意,让受众在自发的心理驱动下去参与广告过程以及如何把互动广告的附加功能转化为广告的直接功能与目的,成为互动广告成功与否的关键。

  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经典的互动广告——水井坊网站上的“天降好酒”游戏广告。从游戏层面来说,这个广告算不上刺激、好玩,但关键在于它通过设计与创意实现了附加功能与广告内容的完美结合。该广告是这样的,进入游戏,用鼠标控制“爱喝酒的老头”去接天上掉下的各色酒瓶,绿、白、蓝、黄等。各色酒瓶代表着不同分值,其中以黄瓶分值最高,其实黄色正是水井坊的外包装,这正是在无意识地强化访客对水井坊外包装的认知。更精彩的是,在接酒瓶的过程中,为了控制游戏时间,各种关于水井坊产品的选择题,如“水井坊的包装共有几项专利、水井坊有哪几种度数”等等会作为“关卡”出现,答对增时、答错减时,这些平时并不惹人喜欢的“问答题”一下变成了游戏中惊险、刺激的“亮点”,访客们不仅争相点击、还会主动记忆。这样的广告效果让我们不得不佩服创意者的智慧。

  在互动广告逐渐活跃的今天,如何做到在尊重受众心理的前提下,保证广告导向与受众导向的一致性,做到在尊重受众的前提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摆在互动广告创意、设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广告主所认为的,强制就意味接受,侵犯即意味着影响,已经不攻自破。事实上,不考虑受众感受,脱离受众基础,广告效果是无法保证的。广告的最终效果应该由广告受众、广告主共同决定。关键要在广告主利益与受众心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这方面,互动广告显然更为高明!

  互动广告的本质就在于受众对广告有相当的控制权利,接受什么样的广告、接受什么样的信息取决于受众的偏好,而且受众对信息有充分的选择和修改的权利。在互动广告中,受众被置于广告活动的首要位置。互动广告的出现正是对侵犯广告完全不考虑受众心理做法的弥补和修正,是对“受众本位”下网络广告优势的回归。

  在互动广告影响下,侵犯广告退出时代舞台将成为必然。在受众被赋予更多选择接触、选择注意、选择记忆权利的网络时代,变换网络广告效果的思考方式是必要的。必须以受众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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